现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 ,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 ,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
1.确定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
2.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 ,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 ,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
(2)乙类 ,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
(3)甲类 ,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
(4)丁类 ,7~9度时 ,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
注:本标准中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
3.根据建筑年代确定后续使用年限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 ,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 ,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 ,宜采用40年或更长 ,且不得少于30年 。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 ,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
4.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 ,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 ,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
5.两级抗震鉴定的应用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 。
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
(1)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 ,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 ,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
(2)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 ,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 。
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 ,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 ,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 ,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
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 ,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 ,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 ,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 ,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 ,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
7.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 ,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 ,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 ,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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