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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体系抗震加固验算详解

作者:jnyytn.com    发布时间:2017-01-11 08:46:12
  结构的抗震能力需要进行鉴定  ,尤其是房屋加固后 。 针对不同的结构体系  ,对加固结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  ,判断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
 
  V体系抗震加固验算
 
房屋体系抗震加固验算详解
 
  ——多层砌体房屋抗震加固——
 
  多层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整体验算  ,可采用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作为衡量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的指标  ,也可按设计规定方法对加固后的墙段用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
 
  1、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βs=ηψ1ψ2β0
 
  公式中参数含义参见《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5.1.4条 。
 
  与鉴定不同的是  ,要按不同的加固方法考虑相应的加固增强系数  ,并按加固后的情况取体系影响系数ψ1和局部影响系数ψ2 。
 
  1)墙段加固的增强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均相同  ,对面层加固  ,根据原墙体的厚度和砂浆强度等级、加固面层的厚度和钢筋网等  ,取1.1~3.1;对板墙加固  ,根据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取1.8~2.5;对外加柱加固  ,当鉴定不要求构造柱时  ,根据外加柱和洞口情况  ,取1.1~1.3 。
 
  2)构造影响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略有不同  ,主要表现在构造柱的影响系数上:
 
  a、增设抗震墙厚后  ,若横墙间距小于鉴定标准对港欣楼盖的规定值  ,取ψ1=1.0;
  b、鉴定不要求有构造柱时  ,增设外加柱和拉杆、圈梁后  ,整体性连接的系数(楼屋盖支撑长度、圈梁布置和构造等)取ψ1=1.0;鉴定要求构构造柱时  ,增设的构造柱需满足鉴定要求  ,相应的影响系数材能取ψ1=1.0;
  c、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窗框、外加柱的窗间墙  ,其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取ψ2=1.0;
  d、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支柱后  ,大梁支撑长度的影响系数取ψ2=1.0 。
 
  2、受剪承载力验算法
 
  墙体加固后  ,按现行的规定:对墙体房屋  ,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司验算:
 
  不计入构造影响时:V≤ηVRo
  计入构造影响时:V≤ηψ1ψ2VRo
 
  公式中参数含义参见《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5.1.5条 。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加固——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加固时  ,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  ,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 加固后房屋的抗震验算  ,可采用与抗震鉴定同样的建行方法 。 混凝土结构综合抗震能力应按加固后的结构状况  ,确定其地震作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 。
 
  1、A类房屋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二级鉴定时  ,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
 
  1)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  ,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时  ,可取1.4
  b、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3节B类建筑的规定时  ,可取1.25;
  c、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2.1~第6.2.7的规定时  ,可取1.0;
  d、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  ,可取0.8;
  e、当结构受损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  ,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
 
  2)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2节抗震措施要求的程度  ,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a、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  ,可取0.8~0.95;
  b、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2节抗震措施要求时  ,取0.7~0.95;
  c、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2.1条第4款的规定时  ,可按超过的程度  ,取0.6~0.9 。
 
  2、B类房屋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  ,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  ,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时  ,可取1.4;
  b、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3.1~第6.3.9条的规定时  ,可取1.0;
  c、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第6.2节A类房屋鉴定的规定时  ,可取0.8;
  d、当结构受损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  ,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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