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 ,经常碰到对原结构局部结构构件及整体使用功能进行改变:拆除楼梯并补上楼板 ,在去掉结构楼板并增加楼梯;建筑功能全部改成办公 ,建筑隔墙拟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筑结构形式 ,改变了设计使用性质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现行建设工程相关规定 ,需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检测及抗震鉴定 ,以对该建筑抗震性能有一个较全面的评估 ,同时为加固设计提供依据 。
办公楼抗震鉴定内容一般包括:
1、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 ,找出对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
2、调查分析结构体系、主要构件完损性情况、历史改造情况以及建筑物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
3、调查复核建筑物原有荷载和作用 ,检测建筑物的变形(沉降、倾斜) ,裂缝及周围环境对主要构件(包括砌体)腐蚀情况 。
4、实测建筑各砌体墙、构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各砌体砖、砂浆的强度等级;各混凝土承重结构(柱、梁、楼板、楼梯构件)的截面、配筋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的碳化深度及钢筋锈蚀程度 ,楼面及屋面建筑构造层厚度等
5、对地基及基础的现状进行鉴定和评价 。
6、根据建筑改造方案 ,结合建筑物现状作抗震分析 ,并对建筑物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综合评价 。
7、根据对建筑物做出的综合抗震性能评价 ,提供指导加固设计的结论建议 。
8、其他未说明项目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 ,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 ,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 ,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 ,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 ,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 ,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 。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 ,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 ,在进行改建、扩建时 ,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3、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J10016-2014)
14.0.1条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 ,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 ,进行抗震鉴定 ,并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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